標準法規
《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的5.3、5.4.2、5.6.1、5.6.2、5.10.1、5.10.2、5.10.3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是對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的修訂。與 GB 17565—199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防盜安全級別由原來“C”、“B”、“A”3級,修訂為“甲”、“乙”、“丙”、“丁”4級;
——防盜安全級別的劃分中,增加了鋼質防盜門體的板材厚度及允許偏差;
——規定了產品的永久固定標記;
——增加了主鎖舌有效伸出長度的檢測及門框與門扇門的鎖閉點數;
——增加了“懸端吊重試驗”、“撞擊障礙物試驗”兩項關于鉸鏈連接強度的檢測項目;
——對抗沖擊試驗中的殘余四變形,根據板材材質及厚度做了更加具體的限定,并劃入防盜安全級別規定中;
——在防破壞性能試驗中,對門扇防破壞性試驗的“打開615cm²開口”一項,僅對非鋼質板材材質做出了規定;
——對防破壞性能的試驗時間,調整為30 min、15 min、10 min、6 min,并對操作的總間歇時間及使用計時器具和計時方法作了明確的規定;
——刪除折疊門、柵欄門、定時鎖、雙向鎖、專用鎖、防撬鎖、便攜式電動的術語和定義;
——刪除門鉸鏈穩定性試驗;
——刪除機械防盜鎖具的互開率試驗;
——刪除電子密碼鎖試驗;
——刪除報警系統試驗;
——刪除欠壓報警試驗;
——刪除電源適用范圍試驗;
——門鉸鏈與門扇連接強度中懸端吊重試驗和撞擊障礙物試驗替代原壓力試驗。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美心·麥森門業有限公司、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技術委員會實體防護設備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國家安全防范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北京、上海)、王力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韓召善、牟曉生、夏明憲、戴學峰、馬銘宇、王斌堅、孫笑地。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 17565——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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